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064號
PCDV,109,司聲,1064,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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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宜平 



相 對 人 黃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2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3分之1 ,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7,335元、證人日旅費530元,由相對人負擔3分之1,故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5,955元(計算式:17,335+530=17,8 65,17,865÷3=5,95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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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