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79號
PCDV,109,司執消債清,79,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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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
聲請人即債 劉馨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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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劉馨文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9年12月23日認可之分配表裁定撤銷。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所作成如附件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 ,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 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 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認可清算管理人作成之 分配表,該分配表係依本院109年7月30日編造並公告之確定 債權表之比例予以分配;惟查,債務人積欠第一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種類為保證債務,該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保證人受法院開始更生時之 現存債權額即2,620,692元行使權利即債權之申報,本件於1 09年6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後,主債務人「僑信鐵材行」仍 正常履約,債權金額即持續縮減,迄至109年10月12日止即 未再繼續清償,現尚欠本金2,379,656元,及自109年10月13 日起計算之利息、109年11月14日起計算之違約金,該筆債 權金額於開始清算程序後既有縮減,則分配表即依縮減後之 金額予以編造,改編有利於其他債權人及債務人。為此,本 院將原109年12月21日所作之分配表、109年12月23日認可分 配表之裁定予以撤銷,重新編造分配表,以與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相符,110年12 月8日分配表記載之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 予裁定認可,並撤銷原認可分配表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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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