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156號
PCDV,109,司執消債清,156,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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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6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朱珮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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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朱珮君經本院民事庭於109年11月13 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86號民事裁定自109年11月13日下 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件聲請人除於玉山銀行有 存款計新台幣(下同)14,987元外,未查得有其他財產。  因聲請人主張系爭存款帳戶為薪轉帳戶,且系爭存款均為供 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用,故聲請將之排除於清算財團 財產之外。本院衡酌系爭存款金額僅14,987元,同時參酌新 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10年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5,600元,爰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 項、第3項等規定,認系爭存款非屬清算財團財產。三、因本院未查得本件聲請人有任何清算財團財產,據此堪認本 件聲請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 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且本院並 已依法於110年1月28日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 程序表示意見,無人表示反對,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 狀、聲請人民事陳報(資產表)狀、聲請人所製作之資產表  、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及各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在卷 可佐,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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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