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193號
PCDV,109,勞訴,193,2021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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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義堂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叁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貳
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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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