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義堂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叁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貳
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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