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09年度,139號
PCDV,109,勞小,139,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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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39號
原   告 蔡宗哲 
被   告 王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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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