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39號原 告 蔡宗哲 被 告 王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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