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江虹瑾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江美瑤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江美瑤(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道○段0號6樓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江美瑤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江美瑤(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 ○區○○○道○段0號6樓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於民國 100年5月16日離家後,行方不明,音訊全無,迄今已逾7年 ,前經本院准以109年度亡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該裁定 已揭示於法院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 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 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江美瑤於100年5月16日失蹤後,迄今音信杳然, 生死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此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本 院網路公告列印頁1份及民事裁判主文公證書在卷可稽。今 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 其所知等情,此有戶籍謄本、失蹤人的妹妹提出失蹤證明、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堪信真實。
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妹妹,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江美瑤失蹤 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 宣告。
四、查失蹤人江美瑤自100年5月16日失蹤,計至107年5月16日已 屆滿7年,是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依 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