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被 告 新北產業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耀乾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楊倢欣律師 黃明傑 參 加 人 璟華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家麒 訴訟代理人 陳致祥 參 加 人 多得麗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文崇 訴訟代理人 林主生 參 加 人 泓億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翊潔 訴訟代理人 李佳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3 月31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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