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4號
PCDV,108,家繼訴,4,2021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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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
原   告 劉黃寶珠


訴訟代理人 劉高聰 
      陸正康律師
上 一人之
複 代理人 郭展瑋律師
被   告 林得連 

代 理 人 林玉錢 
被   告 賈春燕 

      葉美麗 

      葉美齡 

      葉蔡罔市

被告兼上三
人之代理人 葉隆永 

被   告 黃良鎰(兼被告黃林金之承受訴訟人)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被   告 黃良興(兼被告黃林金之承受訴訟人)


      黃良信(兼被告黃林金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琳(兼被告黃林金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代理人 黃良鎰 
被   告 黃敏玲(兼被告黃林金之承受訴訟人)


      陳佩玲(即被告黃良生之承受訴訟人)


      黃冠儒(即被告黃良生之承受訴訟人)


      蔡福來 

      蔡秀珠 

      彭蔡月娥

      陳泯宇 

      陳清蓉 

      陳清鎧 

      陳清標 

      陳清寬 

      陳梅  

      陳淽䈶 

      葉榮宗 

      葉素華 

      葉素蘭 

      葉素真 

      桑彥中(即被告葉美秀之繼承人)


      桑彥羣(即被告葉美秀之繼承人)


上六人 之
共同代理人 葉隆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黃冠儒原於民國108年8月4日委任被告黃良鎰為本件代理人,然被告黃冠儒黃良鎰於本院109年8月11之言詞辯論期日時,兩造當庭同意解除委任,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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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