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08號
PCDV,107,重訴,608,20210225,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08號
原   告 新北市私立及人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賴惠文 
訴訟代理人 梁超迪律師
      李明智律師
      何方婷律師
被   告 盛天麟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黃偉甄律師
被   告 楊義堅 

法定代理人 王淑宜 
      楊曼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柯雪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
被   告 盛平麟 


      熊慶華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劉佳香律師
 
被   告 毛葛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5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涉有背信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訴訟事件之 裁判,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院於109 年11月18日 判決在案(尚未確定)。是上開刑事案件相關事實及證據, 足供本院參酌並自行調查認定,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