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壹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室驊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第二審上訴利益額為新台幣(下同)4,062,950元。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93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