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7年度,24號
PCDV,107,家財訴,24,2021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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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壹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室驊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第二審上訴利益額為新台幣(下同)4,062,950元。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93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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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