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吳俊欣
被 告 郭文魁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訴字第150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0 年2 月1 日辯論終結, 原告於同年月2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 ,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吳智勝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