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張健昌
徐芝馨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邱筠芝律師
被 告 王昭文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58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除王昭文被訴民國108年6月12日傷害部分外,其餘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王昭文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張健昌、徐芝馨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主文所示傷害部分判處無 罪,另行處理,其餘部分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