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4號
PCDM,110,附民,34,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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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張健昌
      徐芝馨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邱筠芝律師
被   告 王昭文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58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就民國108年6月12日傷害部分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民國108年6月12日傷害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28061號、109年度偵字第11059號提起 公訴,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8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提起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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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