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乃河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40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乃河吉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103年度簡字第6704號」更正為「104年度易字第483號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互不熟識,竟因故即恣意持玩具手槍攻 擊告訴人成傷,行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目的、手段、 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無業、家境勉持及告訴人所受之傷害 涉及人體重要器官之頭部,傷勢不可輕忽暨被告犯後坦認犯 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更正所載之 前科紀錄,惟觀其前科內容,為竊盜、毒品等犯行之科刑處 罰,核與所犯本案之傷害犯行關聯性較為薄弱,同時參照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 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另未扣案之被告持以攻擊告 訴人所用之玩具手槍,為其所拾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惟訊據 被告供述業已丟棄等語,又非違禁物,欠缺刑法重要性,且 為免執行之困難,爰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建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0057號
被 告 乃河吉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乃河吉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 度審易字第17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又因竊盜 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469號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㈠㈡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68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 定;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7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 度上易字第997號判決駁回上訴;㈣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45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 定;㈤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14 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㈥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 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上開㈤㈥案,經同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33號裁定合併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後,於民 國106年9月6日執行完畢出監。
二、猶不知悔改,於109年9月4日19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號介壽公園內,因細故與薛明偉發生糾紛,竟基
於傷害之犯意,持玩具手槍朝薛明偉身體射擊,並以玩具手 槍槍托敲擊薛明偉頭部,致薛明偉受有頭部撕裂傷(約3公 分)、左手挫傷等傷害。
三、案經薛明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乃河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復與證人即告訴人薛明偉、證人許瑜庭於警詢時證述情 節相符,並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監視錄影翻拍 照片6張、現場蒐證暨告訴人受傷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