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惠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364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惠君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 行「美機」更正為 「美肌」、第6 行「極致」更正為「極緻」、第7 行「美泡 泡沐浴1 瓶」更正為「完美泡泡沐浴1 瓶」、第8 行「Drs 更正為「Dr's」」,並補充證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趙惠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 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見有機可乘即任意竊取他人 財物,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紀錄,智識程度為 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之記載),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良好,及已將竊得之物返還 被害人,被害人所受損害甚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被告竊得之物均已歸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附 卷可稽,是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6400號
被 告 趙惠君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惠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 年9 月13日19時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 之全聯福利中心雨農店內,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會統牛乳 石鹼美機保濕沐浴乳1 瓶、聯華viva萬歲牌南棗琥珀核1 包 、芝華美珍香杰奇豬肉乾1 包、聯合利華熊寶貝衣物清新噴 霧1 瓶、刷樂專業護理漱口水- 酷涼1 瓶、花王Biore 極致 精華油沐浴1 瓶、佳蘭專科超微米美泡泡沐浴1 瓶、安德豐 Drs Formula 1 瓶、善美的醇黑巧克力千層2 入1 盒、善美 的72% 特級巧克力捲1 盒、QUEEN 蘋果2 顆( 價值共約新臺 幣1,432 元) ,得手後將上揭物品放置於隨身攜帶之手提帶 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經店員吳昱辰發覺,當場於店外攔 下趙惠君並報警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惠君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吳昱辰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1 紙、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張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王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