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梁志
被 告 許善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95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5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 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等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善容刑事訴訟部分,本院已於民國109年12月3 1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終結,原告則於110年2月2日始具狀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上之收狀戳可證,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即 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一 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