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附民字,110年度,1號
PCDM,110,審簡上附民,1,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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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簡曉茹
被   告 張燕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 年度審簡上字第16號) ,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李宇銘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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