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0年度,1號
PCDM,110,交重附民,1,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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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謝宗明
      姜秀姬
      何文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李增胤律師
被   告 鐘奕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式之存在為前提, 若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而對於應負 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 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又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時 ,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則為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 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此依同法第451 條第2 項規定,亦 為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時所準用。因此,案件經檢察 官偵查終結後,仍須待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起訴書或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並送交卷宗及證物,始發生訴訟繫屬之效果。二、原告謝宗明姜秀姬何文靖雖對被告鐘奕翔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並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調偵字 第2794號、第2808號檢察官起訴書書為據,惟該刑事案件現 仍尚未繫屬於本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憑,足認原告係於上開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前,即對被告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 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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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