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881號
PCDM,109,聲,4881,2021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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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81號
                   110年度聲字第 23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上誼



選任辯護人 鄧文宇律師
      林殷佐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91
96、第16799 號),及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吳上誼自民國壹佰壹拾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上誼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 然依卷附各項證據,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所涉之殺人罪 係屬重罪,依一般人涉犯重罪均有畏罪逃亡之心態,依合理 判斷,有相當理由足信有逃亡之可能;另所供與同案被告洪 國峰、證人洪筱雯潘慧敏吳國瑋間均有重大歧異,案發 後並有燒毀被害人賴俞廷皮包證件之行為,有事實足認有湮 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9 年7 月17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9 年10月17日、109 年 12月17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再於109 年12月23日因 交互詰問完畢解除禁見在案。
二、本案雖業於109 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110 年1 月29日 宣示判決;然經本院訊問被告吳上誼及審酌全案情節後,認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3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參以本案 殺人部分係判處被告吳上誼無期徒刑之重刑,有相當理由預 期有規避刑罰執行而逃亡不到案之可能,且此尚不能因具保 而消滅,即非予羈押無法進行後續之審判、執行;又被告吳 上誼所辯:希望返家與襁褓中女兒見面,以求家庭圓滿等情 ,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之事由不符,其以此為由聲 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
三、是被告吳上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 本件被告吳上誼仍有羈押之必要,而應自110 年2 月17日起 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但書、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修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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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