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健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之偵查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29305 號」應更正為「109 年度偵字第10240 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之偵查案號原記載「109 年度偵字第29305 號」,然依聲請書所載事實,其聲請案號 應為「109 年度偵字第10240 號」,茲更正如上。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