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1897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
理案號:109年度智易字第60號),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榮志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出售上揭 仿冒商標商品。嗣於同日11時許,員警執行勤務時以500元 購得」更正為「欲出售上揭仿冒商標商品。嗣於同日11時許 ,員警執行勤務時喬裝顧客假意以500元(嗣經員警取回) 購得」、「扣得如附表所示前揭商標之衣物等商品、不法所 得2,000元。」更正為「扣得如附表所示前揭商標之衣物等 商品及2,000元。」、起訴書之「附表」補充更正為本判決 書之附表及證據補充「被告陳榮志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榮志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 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同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如起 訴書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 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 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知悉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 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 改良,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竟貪圖私利即意 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 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 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破 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可取; 衡以被告所侵害之商標權數量、查獲持有之侵害商標權商品
數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時間,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 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調 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109年度智易字第60號 卷宗【下稱智易卷】第163頁至第166頁),兼衡被告之國中 肄業之教育程度、現以打零工及工地粗工為業、其家庭經濟 狀況及告訴人等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宣告沒收之。
㈡至檢察官聲請沒收扣案新臺幣(下同)2,000元部分。經查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本案扣得的2,000元是伊當天準 備要賣東西要零給人家的錢,伊拿出來給警察是這樣犯後態 度會比較好,那2000元不是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得等語( 見本院109年度智易字第60號卷宗第111頁),又本案係起訴 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與本院前揭所認 相同,業如前述,本案既未認定被告有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 犯行,尚難認有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所得。綜上,本案 尚難認定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庸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 追徵,爰不就扣案之2,000元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提起公訴,檢察官朱曉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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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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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長袖上衣 │1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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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長褲 │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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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內褲 │8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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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仿冒FILA商標長袖上衣 │1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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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仿冒FILA商標長褲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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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仿冒FILA商標帽子 │1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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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仿冒FILA商標背包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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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仿冒PUMA商標帽子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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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仿冒PUMA商標長褲 │1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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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仿冒PUMA商標長袖上衣 │1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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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仿冒ADIDAS商標長袖上衣 │27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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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仿冒ADIDAS商標長褲 │7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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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仿冒ADIDAS商標帽子 │1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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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仿冒ADIDAS商標背包 │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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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仿冒NIKE商標長袖 │6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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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仿冒NIKE商標長褲 │3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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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仿冒NIKE商標帽子 │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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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仿冒NIKE商標長袖上衣(JORDAN系列) │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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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仿冒NIKE商標長褲(JORDAN系列) │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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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上衣(員警採證)│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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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8978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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