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9年度,1313號
PCDM,109,審交易,1313,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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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冼亞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冼亞東於民國109 年3 月28日21時43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在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前,本應注意機車於行經劃有分向限制 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以避免危險或事故之發生 ,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能事,竟逕自路邊駛入車 道後,跨越分向限制線,往板橋方向行駛,適有陳禹丞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央路往板橋方向行 駛,因閃避被告前開騎乘之機車而緊急煞車後滑倒,並受有 右踝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禹丞告訴被告冼亞東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禹丞具狀撤 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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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