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820號
PCDM,109,單聲沒,820,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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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娜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27827 號),經聲
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625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 第98條亦有明文。本署108 年度偵字第27827 號被告張娜素 涉犯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9 年11 月28日期滿。扣案之盜版任天堂掌上型遊戲機4 臺、盜版精 靈寶可夢手環紅白色17個、盜版精靈寶可夢手環藍色51個、 盜版精靈寶可夢手環本體背蓋28個、盜版精靈寶可夢手環本 體手環帶58個、盜版精靈寶可夢手環外包裝盒58個、盜版精 靈寶可夢手環說明書57本、由告訴人提供之盜版精靈寶可夢 手環組1 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000 元,為侵害商 標權之物及犯罪所得之物,此有卷內鑑定意見書可參,爰依 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 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是以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 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應以實體法規 定「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為限。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 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 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 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 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 之1 亦定有明文。末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 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



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亦定有明文。查本 案被告涉嫌違法行為地及住所、扣案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 ,本院就本案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經查,被告張娜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782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 起訴期間為1 年,於109 年11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乙份附卷可參 (見108 年度偵字第27827 號卷第135 至152 、155 頁)。 該案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 冒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商標之物,有上開商標之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各2 份 附卷可稽(見上開偵字卷第30至69、83至120 頁),堪認該 部分扣案物確屬商標法所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 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而屬刑法 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現金2,000 元,則係被告自動交付之本案犯罪所得無 誤,亦由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在卷(見上開偵字卷第11頁), 均得單獨宣告沒收。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商標 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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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
├──┼───────────┼────┼──────┤
│ 1 │仿冒任天堂掌上型遊戲機│4臺 │保管字號: │
│ │ │ │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08年 │
│ 2 │仿冒任天堂精靈寶可夢手│17個 │度白保字第 │
│ │環紅白色 │ │2524號 │
├──┼───────────┼────┤ │
│ 3 │仿冒任天堂精靈寶可夢手│51個 │ │
│ │環藍色 │ │ │




├──┼───────────┼────┤ │
│ 4 │仿冒任天堂精靈寶可夢手│28個 │ │
│ │環本體背蓋 │ │ │
├──┼───────────┼────┤ │
│ 5 │仿冒任天堂精靈寶可夢手│58個 │ │
│ │環本體手環帶 │ │ │
├──┼───────────┼────┤ │
│ 6 │仿冒任天堂精靈寶可夢手│58個 │ │
│ │環外包裝盒 │ │ │
├──┼───────────┼────┤ │
│ 7 │仿冒精靈寶可夢手環說明│57本 │ │
│ │書 │ │ │
├──┼───────────┼────┤ │
│ 8 │告訴人提供之仿冒任天堂│1個 │ │
│ │精靈寶可夢手環組 │ │ │
├──┼───────────┼────┤ │
│ 9 │犯罪所得(新臺幣) │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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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