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9年度,73號
PCDM,109,侵附民,73,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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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B女   (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被   告 張書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9 年度侵訴字第6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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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