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簡更一字,109年度,1號
CHDA,109,簡更一,1,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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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巫琨瑞 


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起訴狀誤載為陸軍總部) 

代 表 人 陳寶餘(起訴狀誤載為王信龍)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德發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代 表 人 馮世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37號裁定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原告
提起抗告,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11號廢棄發回
,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規定:「公法上 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記載:「依桃園地方法院109年7月20日 桃院祥行昭108年度簡字第50號函,回覆請再循其他司法途 徑為之,提起民事『侵權』起訴……」,訴之聲明亦載明: 民法第732條「終身定期金」等之適用關係、民法上之「侵 權」行為等語,且於卷頭註明「民事訴訟起訴狀」字樣,加 以經本院當庭訊問原告,原告表示:提告對象為國防部、國 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陸軍總部,以民法第732條之民事侵 權行為為依據,本件沒有公法關係,就算有一點公法關係, 依照大法官解釋也可以以民事侵權行為來主張等語,此有本 院民國110年1月26日訊問筆錄1份可按,是本件自應由民事 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依前開規定,將 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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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