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1號
CHDV,110,除,31,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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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坤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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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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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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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坤雨有限公司林│台灣企銀員林分│109年9月10日 │19,000元 │AI2754249 │ │
│ │永福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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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