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涂彥睿
被 告 施水永
施水田
施水構
施水圳
畢施謹
王施菊
施邁
施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原
告並應補正被告等「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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