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號
CHDV,110,訴,14,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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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涂彥睿 


被   告 施水永 
      施水田 
      施水構 
      施水圳 
      畢施謹 
      王施菊 
      施邁  
      施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原
告並應補正被告等「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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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