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6號
CHDV,110,補,136,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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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呂京樺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紹華邱雯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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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