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呂京樺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紹華、邱雯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