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定光佛廟
法定代理人 黃安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世承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6,692,675(計算式:121,685元/㎡×55㎡=6,692
,675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67,33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0建號建
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地籍圖謄本及被告許世承(住彰化縣○○市○○路000
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120建號建物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 地號,並非
坐落同段925 地號土地,原告應查明所主張之原因事實有無
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