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1號
CHDV,110,補,121,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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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定光佛廟
法定代理人 黃安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世承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6,692,675(計算式:121,685元/㎡×55㎡=6,692
  ,675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67,33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0建號建
  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地籍圖謄本及被告許世承(住彰化縣○○市○○路000
  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120建號建物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 地號,並非
  坐落同段925 地號土地,原告應查明所主張之原因事實有無
  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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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