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陳彩月
代 理 人 施文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破
產為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依聲請人陳
報其子楊錦發分別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30日及110年1 月13
日各贈與新台幣(下同)200萬及100萬元予聲請人,其名下無其
他財產,財產總額為300 萬元(但楊錦發尚未履行交付所贈與之
存款或金錢),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
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