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0號
CHDV,110,補,110,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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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謝安倪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村陳嘉福之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
  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含他
  項權利部)均無遮掩〕,及全部共有人、抵押權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共有人、抵押權人已死亡者,應一併提出死亡者之除戶謄本
  、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中如有日據時期
  謄本者,應提出全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追加共有人之
  全部繼承人為被告及請求辦理繼承登記。
三、具狀聲請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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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