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64號
CHDV,110,司聲,64,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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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魏和堅 

      魏和昭 






上列聲請人因益隆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八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 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益隆織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該公司之資產尚未清理處分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 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0 號卷宗、109年度司聲字第301號民事裁定卷宗審查無誤。揆 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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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