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43號
CHDV,110,司聲,43,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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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施學鏘 


上列聲請人因鹿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 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 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鹿港開發股份限公司之清算人,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公司清算所得,致無法於期限內 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59 號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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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鹿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