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36號
CHDV,110,司繼,136,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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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36號
聲 明 人 陳妙雪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陳妙雪為被繼承人黃吳玉淑(民 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 最後設籍彰化縣○○鄉○○村○○路00號)之繼承人,被繼 承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3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 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聲明人陳妙雪為被繼承人黃吳玉淑之媳婦,有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其非合法繼承人,自不得向本 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明人陳妙雪聲明拋棄繼承,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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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