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21號聲 請 人 謝東峯 上列聲請人謝東峯因與相對人謝耀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東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程序費用參仟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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