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21號
CHDV,110,司票,221,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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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謝東峯 



上列聲請人謝東峯因與相對人謝耀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
東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程序費用參仟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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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