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仂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禮
上列聲請人仂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東漾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仂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
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
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
,「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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