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0號聲 請 人 蕭元豪 上列聲請人蕭元豪因與相對人李修文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蕭元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查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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