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90號
CHDV,110,司票,190,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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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蕭元豪 

上列聲請人蕭元豪因與相對人李修文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蕭
元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查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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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