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69號
CHDV,110,司促,769,2021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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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9號
債 權 人 鉅鼎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裕詮 

債 權 人 鉅鼎國際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蘇呂寶珠

債 權 人 鉅茂智慧產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姿蓉 

債 務 人 林登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鉅鼎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鉅鼎國際聯合事務所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
  柒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鉅茂智慧產權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貳萬捌
  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分別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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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鼎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茂智慧產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