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78號
CHDV,110,司促,1978,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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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彭春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玖佰肆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春鳳於民國92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2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96年0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
    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0年02月09日止累計337,943元正未給付,其
    中97,162元為本金;240,69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97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春鳳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7162 │     │2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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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