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37號
CHDV,110,司促,1737,2021022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丁仁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丁仁彬於民國93年07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27,863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
  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