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04號
CHDV,110,司促,1704,202102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債 務 人 黃建國 

債 務 人 李心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零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
  台幣伍仟伍佰捌拾參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