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97號
CHDV,110,司促,1697,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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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后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
│附表:                                                │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下開利率20%計付 │
│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50,000元        │95年8月9日起至104年8月│18.25%        │95年9月10日      │
│  │            │31日止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15%          │           │
│  │            │止          │           │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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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