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61號
CHDV,110,司促,1661,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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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黃雅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捌仟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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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