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謝玟宜
債 務 人 謝清秀
債 務 人 林孟慧
一、債務人林孟慧、謝玟宜、謝清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捌萬零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玟宜前就讀慈濟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謝
清秀、林孟慧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
新臺幣(以下同)107,85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個月為一
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
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
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9年7月1日已屆
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
儲利率0.81%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
為0.9%。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0年1月27日轉
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三)詎債務人謝玟宜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
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
餘欠本金80,99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
債務人謝清秀、林孟慧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63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孟慧、謝│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9% │
│ │80996 │玟宜、謝清│7月01日起 │1月26日止 │ │
│ │元 │秀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1月2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孟慧、謝│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09% │
│ │80996 │玟宜、謝清│8月02日起 │1月26日止 │ │
│ │元 │秀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19% │
│ │ │ │1月27日起 │2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2月02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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