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80號
CHDV,110,司促,1480,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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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友詮即陳怡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肆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
     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友詮即陳怡旭分別於92年12月及93年1月間
     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
     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
     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
     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6年12月底積欠聲請人82,658元、迄97年1
     月底積欠案外人65,982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
     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
     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
     上述積欠之金額。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友詮即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70728 │怡旭   │2月14日起  │      │點七一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友詮即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1413 │怡旭   │3月14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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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