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刑簡字,88年度,734號
NTDM,88,投刑簡,734,200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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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八年度投刑簡字第七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被   告 壬○○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巳○○
  被   告 戌○○
  被   告 寅○○
  被   告 己○○○
  被   告 午○
  被   告 子○○
  被   告 林鴻標
  被   告 酉○○
  被   告 庚○○
  被   告 辛○○
  被   告 卯○○
  被   告 丁○○
  被   告 亥○○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申○○○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八十八年度偵字四
二六0號、四七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子○○林鴻標庚○○丁○○亥○○申○○○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陳文紹壬○○乙○○巳○○戌○○寅○○己○○○午○酉○○辛○○卯○○丙○○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骰子壹拾個、瓷盤壹個、鐵蓋壹個、押注代用卡拾張、押注號碼帆布壹面、耙錢桿壹支及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辰○、丑○○、未○○(另以通常程序審理)共同基於賭博之概括犯意聯絡,自 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由辰○、丑○○向不知情之陳秋雄(另由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借用南投縣名間鄉仁和村坑內巷大樟公旁之工寮,為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由未○○搭載賭客前往,以辰○所有之骰子十一個、無線電二具、瓷盤一個 、鐵蓋一個、押注代用卡十張、押注號碼帆布一面、耙錢桿一支為賭具,由辰○ 或丑○○為主持人,以一至六號之帆布為工具,由賭客押注於數字上,主持人轉 動骰子,骰子停止後看點數為何,如骰子點數與押注之帆布上數字相符,則可得



所押注之金額二倍之賭金,並由主持人向押中之賭客收取新台幣(下同)十至一 百元不等之抽頭金,如未押中者,賭資歸主持人所有,以此方式與陳文紹、壬○ ○、乙○○巳○○戌○○寅○○己○○○午○酉○○辛○○、卯 ○○、丙○○戊○○及基於賭博概括犯意之甲○○子○○林鴻標庚○○丁○○亥○○申○○○等人賭博財物,嗣於同年八月二十四日二十二時許 經警當場查獲,扣得前述賭具及賭檯上之賭資七萬一千六百元。二、莊育明、陳登為、唐耀文(本院另案審理)共同基於賭博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八 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在南投縣草屯鎮茄荖山公墓旁產業道路、公眾得出入之臨 時工寮,由陳登為搭載賭客前往,以骰子八個、無線電二具、瓷盤一個、數字毯 一件等物為賭具,由莊育明唐耀文為主持人,以一至六號之數字毯為工具,由 賭客押注於數字上,主持人轉動骰子,骰子停止後看點數為何,如骰子點數與押 注之數字毯上數字相符,則可得所押注之金額二倍之賭金,並由主持人向押中之 賭客收取每四百元至八百元為十元,一千元上以為二十元之抽頭金,如未押中者 ,賭資歸主持人所有,以此方式與簡定山洪重賢謝巧雲洪輝耀洪東清李文賓朱信德吳永福、廖浴沙、謝銀捧、張隆鑑、李鴻春廖茂洋莊明熹洪森連、王秀英、廖玉葉何士馨黃秀媒(以上十九人另案審結)及承前賭 博犯意之甲○○子○○林鴻標庚○○丁○○亥○○申○○○賭博財 物,嗣於同年八月二十四日二十二時許經警當場查獲,扣得前述賭具及賭檯上之 賭資二十八萬七千四百五十元。
三、案經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 判決及移送併辦。
四、右揭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在南投縣名間鄉仁和村坑內巷大樟公旁之公眾得 出入之工寮賭博財物之事實,業據被告癸○○壬○○甲○○乙○○、戌○ ○、寅○○午○林鴻標庚○○辛○○丁○○亥○○丙○○、申○ ○○等人警、偵訊中自白不諱,核與同案被告辰○於警訊及丑○○、未○○於警 、偵訊中所供情節悉相符合,被告巳○○己○○○子○○酉○○卯○○戊○○則否認犯罪,均略辯稱:到達該處,尚未賭博,警察就來了云云,惟查 ,被告巳○○己○○○子○○劉榮欽卯○○戊○○均有參與賭博一情 ,業據同案被告丑○○於偵查中供陳在卷,且有賭具及賭資扣案足稽,事證明確 ,被告等犯行洵堪認定。又查,被告甲○○子○○林鴻標庚○○丁○○亥○○申○○○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南投縣草屯鎮茄荖山公墓旁產業 道路臨時工寮賭博財物之事實,業據被告甲○○申○○○林鴻標子○○亥○○丁○○庚○○等於警、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共同為警查獲之賭客簡 定山、洪重賢於警訊中所述相符,此外復有賭具及賭檯上之賭資二十八萬七千四 百五十元等扣案足佐,被告等犯行堪以認定。
五、被告辰○、丑○○、未○○犯行部分另改依通常程序審結,併此敘明。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徐 奇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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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