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27號
CHDV,110,司促,1327,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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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婉真 



債 務 人 江坤男 

一、債務人謝婉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捌佰捌拾
  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婉真之財
  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債務人江坤男應就前開債務負清償責
  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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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