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19號
CHDV,110,司促,1319,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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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林信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參拾肆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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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