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04號
CHDV,110,司促,1004,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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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沛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貳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其中本金新臺幣柒仟伍佰參拾壹元部分,自一百零九年十
  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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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