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2號
CHDV,110,勞補,12,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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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林威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上開金額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
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需提出每
月應領薪資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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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